离婚有孩子法院是怎么判的?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我们有孩子,我很担心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想知道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到底会怎么决定孩子跟谁生活啊?是看谁的条件好,还是会考虑孩子自己的想法呢?特别想了解这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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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涉及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法院主要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来进行。 首先,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就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是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依旧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而且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是由母亲直接抚养。不过,如果母亲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也可能会判给父亲。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要是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法院就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判决。比如说,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等,这些情况法院都会考虑。 当子女已满八周岁,法院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法院也是会准许的。 总之,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进行考量和裁决。 相关概念: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就是法院在判定孩子抚养权归属时,会全面权衡父母双方的各种条件,包括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教育背景、品行等,选择对孩子成长最为有利的一方来抚养孩子。 轮流抚养:指的是父母双方通过协议,在不同的时间段轮流直接抚养孩子,共同承担抚养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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