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侵犯财产罪怎样才能让公安立案?


在广西,若要让公安对侵犯财产罪进行立案,首先需要了解侵犯财产罪的概念。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据为己有,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像常见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等都属于此类犯罪。 从法律程序角度来看,当发现自己的财产被侵犯,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在向广西公安机关报案时,要尽可能详细准确地提供相关信息。比如,明确描述财产被侵犯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经过等。如果是盗窃案件,要说明被盗财物的特征、价值等;若是诈骗案件,要讲清楚诈骗的手段、对方的相关信息等。同时,要积极提供相关证据,证据可以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比如,被盗现场的监控录像、与诈骗分子的聊天记录、交易凭证等。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会依据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会立案处理。立案后,公安机关会展开侦查工作,收集犯罪证据,追捕犯罪嫌疑人。如果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而决定不予立案,会将不立案的原因告知报案人。此时,报案人若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审查案件情况。此外,如果报案人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