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的征地流程有哪些?


建设项目的征地流程是一个较为复杂且严谨的过程,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一下。 首先是征地前的准备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就是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则是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这些都是征收土地的必要前置程序。 然后进入征地公告阶段。在完成上述前期工作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同时,还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接下来是补偿登记与协议签订环节。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之后就是征地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最后是土地交付。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付土地。 总之,建设项目的征地流程是环环相扣的,每一个步骤都有其法律意义和作用,以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和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