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处理一些和安全生产相关的事务,想弄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因为这对我接下来要做的事情很关键,我怕自己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想明确了解这一条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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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这里的“主要负责人”,通俗来讲,就是在生产经营单位里能够拍板做决策、对单位整体运营有掌控权的那个人。比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他们之所以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因为他们在单位中拥有最高的管理权力和资源调配能力,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和落实起着决定性作用。他们要全面负责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等一系列重要工作。 而“其他负责人”,是指除主要负责人之外,负责单位某一部分工作或者某几个部门工作的人员,像生产部门经理、技术部门主管等。他们要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也就是说,在他们负责的工作领域内,要做好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该领域的生产活动符合安全要求。 这一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各级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有利于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促使他们积极履行职责,从而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减少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这也体现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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