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了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的不同处理方式。下面为你详细解释:首先,对于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这意味着如果某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相关规定,比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公安机关经过调查核实,认定其行为应当受到处罚,就会按照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具体细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像罚款、拘留等。这里所说的情节轻重,会考虑很多因素,例如行为造成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程度等。相关法律依据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本身,它对各种违法行为和对应的处罚都有明确规定。其次,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虽然有违法行为发生,但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不予处罚的,比如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还有一种就是经过调查,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违法事实,也就是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这种情况下也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再次,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治安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比较严重,已经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构成了犯罪,就会把案件移交给相关的司法机关,由他们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比如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就可能从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处理。最后,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除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外,还有其他违反其他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在对其治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会通知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由他们对其他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例如行为人在打架过程中还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那么除了对其打架行为按照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外,还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