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主体是怎样规定的?


环境侵权主体指的是在环境侵权行为中,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从而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单位或者个人。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做出了危害环境的事情,并且因为这些事情给别人或者环境本身带来了不好后果的人或者单位。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角度来看,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侵权人就是环境侵权主体。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企业单位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侵权,那么这个企业就是侵权主体。例如,某化工企业违规排放废水,导致周边河流污染,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用水,该化工企业就是环境侵权主体。 在一些情况下,个人也可能成为环境侵权主体。比如,个人私自丢弃大量有害垃圾,造成土壤污染和地下水污染,那么这个人就构成环境侵权主体。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这进一步明确了环境侵权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一些涉及多个主体的环境侵权案件,比如多个企业共同排放污染物导致的侵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这些企业都作为环境侵权主体,要一起对损害后果负责。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环境侵权主体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首先,要看是否有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发生。其次,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确定其为环境侵权主体。而且,不同类型的环境侵权案件,其侵权主体的认定可能会有所不同。比如大气污染侵权、水污染侵权等,在具体认定时会依据不同的行业标准和环境监测数据等。总之,准确认定环境侵权主体对于维护受害者权益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