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我有个朋友涉及一个案件,现在处于侦查羁押阶段。我想知道侦查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这个期限有没有明确的时间 限制,会不会无限期延长呢?如果延长的话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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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这是考虑到有些案件情况复杂,在两个月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因此给予了一个月的延长时间。
对于一些特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还规定了几种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的情形,包括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总之,侦查羁押期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有着严格的延长条件和审批程序,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司法机关能够有效地进行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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