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怎样的?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权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受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通俗来讲,当一个人的身体、名誉、隐私等权利被别人侵犯,心里因此特别难受、痛苦,就可以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来弥补自己精神上的损失。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适用范围方面,主要涉及侵犯人身权益的情形。比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被侵害。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的名誉被他人恶意诋毁,导致他在生活中遭受他人异样的眼光,精神上承受巨大压力,那么他就有可能依据该制度要求侵权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对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如祖传的唯一照片、结婚戒指等,因为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其损坏,给所有人带来严重精神痛苦的,也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 例如,侵权人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手段恶劣,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障碍,那么赔偿数额可能会相对较高;如果侵权人是过失侵权,且后果相对较轻,赔偿数额可能就会低一些。总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了保护自然人的精神权益,让受害人在遭受精神痛苦后能得到一定的经济抚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