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是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相关内容。 首先是人民调解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这里的民间纠纷,涵盖了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各种纠纷,比如邻里之间因排水、采光问题产生的纠纷,家庭内部的财产分割、赡养抚养纠纷等。依据《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明确了人民调解的概念和适用范畴。 其次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它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这在《人民调解法》第七条、第八条有相关规定。 关于调解程序,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等条款能了解到具体规定。 最后是调解协议的效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些规定在《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等条文中有所体现。总之,《人民调解法》为民间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套系统、有效的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