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票是通过什么方式发给对方的?
我最近涉及一场官司,法院说要给对方发传票。我不太清楚传票具体是怎么发到对方手里的,是直接派人送过去,还是邮寄,又或者有其他方式呢?想了解一下传票的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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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是法院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诉讼活动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在我国,传票的送达方式有多种,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直接送达。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指的是人民法院派专人将传票直接交给受送达人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是公民,本人不在时可交给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其次是留置送达。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再者是委托送达。如果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比如受送达人在外地等情况,就可以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然后是邮寄送达。人民法院会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传票寄给受送达人。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后是公告送达。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可以通过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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