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票送达不到被告手里该怎么办?
我有个官司,法院要给被告送传票,但一直没办法送到被告手里。我特别担心这会影响案件的进展,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处理,是有其他送达方式,还是会有别的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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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传票送达不到被告手里时,在法律上有多种应对方式。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传票送达的基本概念。传票送达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传票送交被告的诉讼行为,目的是让被告知晓诉讼事宜并按时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所以,如果无法直接将传票送到被告手中,法院可以通过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来处理。 若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法院可以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这意味着即使被告难以找到,法院也可以通过公告的形式让被告知晓诉讼。 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若是原告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要是被告是必须到庭的,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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