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从购房案例能看出不安抗辩权是怎样的?

我在买房过程中,和卖家签了合同付了定金,但后来发现卖家可能存在财务问题,房子可能会被抵押或有其他纠纷。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来保障自己权益,不安抗辩权在购房案例里是如何体现和应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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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不安抗辩权是一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障先履行义务一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那么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购房这种双务合同场景中,购房者和卖房者都有各自的义务。购房者有支付房款的义务,卖房者有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等义务。如果购房者先履行付款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卖房者可能无法正常交付房屋,比如卖房者存在严重的财务问题,房屋可能会被法院查封,或者房屋存在多个共有人但部分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等情况,购房者就可能会担心自己付了钱却拿不到房子。这时,购房者就可以考虑行使不安抗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刚才提到的购房案例中,如果购房者有确切证据证明卖房者出现了上述法条中规定的情形,比如通过法院的裁判文书得知卖房者因大量债务纠纷被起诉,房屋可能会被强制执行,那么购房者就可以暂时中止支付后续房款。 不过,行使不安抗辩权也有一定的程序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购房者在中止付款后,要及时通知卖房者,并给卖房者一定的时间来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如果卖房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做到这些,购房者就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卖房者承担违约责任,比如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和定金等。 总之,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先履行义务一方在特定情况下的一种自我保护手段,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行使,以避免自己陷入违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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