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规程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程序规程是指在进行司法鉴定活动时所遵循的一系列步骤和规范。它保障了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首先是鉴定的委托环节。这是司法鉴定的起始点,通常由诉讼活动中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当事人等提出。委托时,委托人要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接着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受理过程。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后,会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主要审查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等。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之后进入鉴定的实施阶段。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会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同时,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最后是鉴定意见书的出具。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如果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