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实施细则全文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实施细则是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的一系列规则,确保鉴定过程科学、公正、合法。以下从多个方面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关于鉴定的受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看是否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是否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其次,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再者,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另外,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最后,重新鉴定的规定。如果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委托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但需符合一定条件,如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