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规则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程序规则是指在进行司法鉴定活动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步骤。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司法鉴定的启动。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是由办案机关委托进行的。当然,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由办案机关决定是否委托。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然后是鉴定的受理环节。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会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会作出受理的决定;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会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接下来进入鉴定的实施阶段。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会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鉴定。如果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同时,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清晰、完整、规范。 最后是鉴定结果的出具。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会送达给委托人。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