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有哪些?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纠纷,需要做司法鉴定,但不太清楚谁可以去委托做这个鉴定。是我自己就能委托,还是必须得法院或者其他机构才行?我想了解一下司法鉴定委托主体的具体范围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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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指的是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的个人或单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里,有明确的规定和范围。 从法律上来说,委托主体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司法机关,另一类是当事人。 司法机关作为委托主体,是比较常见的情况。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这里所说的办案机关,就包含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司法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会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于一些涉及专门性问题,像尸体检验、物证鉴定等,就会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 而当事人也能成为委托主体。《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提到,诉讼当事人对鉴定事项有争议,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也就是说,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对某些专门性问题存在疑问,并且经过法院同意,既可以协商选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在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指定。此外,在非诉讼的情况下,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比如在处理医疗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等问题时,也可以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来获取相关的证据。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其证明力可能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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