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由谁要求做?
我涉及一个纠纷案件,不太清楚在法律程序里,司法鉴定这个事儿到底该由谁来提出要求做呢?是原告,还是被告,还是说有其他情况?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免得自己在处理案件时犯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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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在我国,根据不同的情形,提出司法鉴定要求的主体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这意味着原告和被告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诉讼主张和举证需要,在合适的时间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以此来证明自己的观点或反驳对方的观点。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也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这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同样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原告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来证明行政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等情况,被告也可以通过鉴定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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