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诉讼费是怎么收取的?
我最近有个官司要打,但是不太清楚法律诉讼费是怎么收的。想知道这个费用是按什么标准来定的,是案件类型不同收费不同,还是有别的收费方式。另外,这个费用是由哪一方来承担呢?希望能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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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费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时,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它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 案件受理费是最常见的诉讼费类型,又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对于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例如,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以此类推。这一规定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非财产案件的收费则相对固定。比如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申请费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申请保全措施等情况下需要交纳的费用。申请费的交纳标准同样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有详细规定。例如,申请执行的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关于诉讼费的承担,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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