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离婚前多久才能动用共同财产?

我和配偶正在考虑离婚,我想了解下,按照民法典规定,在离婚前多久我才可以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呢?我担心随意动用会引发法律问题,也不知道具体的时间界限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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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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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中离婚前多久可以动用共同财产这个问题时,首先要明白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这些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根据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如果一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并没有明确规定离婚前多久可以动用共同财产。正常的生活开销、为了家庭的合理支出等,即使在离婚前,也是可以动用共同财产的。例如,为了维持家庭的日常生活,支付水电费、购买生活用品等。但如果是为了恶意减少共同财产,在离婚前进行不合理的转移、挥霍等行为,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比如,一方在离婚前几个月,突然将大量的夫妻共同存款转移到他人名下,或者大肆挥霍财产用于个人享受,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挥霍共同财产。一旦被查证属实,在分割财产时,该方可能会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所以,关键不在于离婚前多久动用共同财产,而在于动用财产的目的和方式是否合理。只要是为了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合理的需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可以动用共同财产。但如果存在恶意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行为,就会面临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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