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拖欠工资多久可以要求双倍补偿金呢?
我在天津工作,公司最近老是拖欠工资,我心里很没底。我就想知道具体拖欠多久,法律上能支持我去要这个双倍补偿金,有没有相关明确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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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并不会导致需要支付双倍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每月发放工资,最晚在每个月结束后的一定合理时间内结清。但这主要是规范工资支付的周期,并未明确拖欠工资多久需支付双倍补偿金。 通常而言,对于拖欠薪资的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无缘无故地故意拖欠员工工资,通常并不需要承担双倍赔偿责任。不过,如果存在其他特殊情形,例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维权。 另外,若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但这与单纯的拖欠工资要求双倍补偿金并非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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