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多久内可以追诉对方?


在法律层面,离婚后追诉对方的情况要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追诉的时间限制。 如果是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在发现对方有上述侵害财产权益行为后的三年内,可以追诉对方,请求重新分割财产。 要是涉及到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虽然这不属于严格意义的“追诉对方”,但也是离婚相关权益的一种救济,在符合条件的时间内要及时行使权利。 另外,如果是关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里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所以,离婚后追诉对方的时间要根据具体的诉求和事由,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来确定,要及时关注时间限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