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债权凭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在探讨民法典中债权凭证的有效期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债权凭证的概念。债权凭证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当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或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会发放该凭证,以证明债权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这就好比债权人有了一张‘欠条’,只是这个‘欠条’是由法院出具的。 关于债权凭证的有效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没有直接针对债权凭证有效期的具体条款,但涉及到了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如果债权人在一定时间内不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债权,那么到法院打官司时,债务人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债权人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债权凭证所代表的债权,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那天开始算,有三年的诉讼时效。比如,债权凭证上约定的还款日期到了,债务人没还钱,从这个还款日期开始算三年,债权人都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还钱。但如果超过了三年才去起诉,债务人又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法院可能就不会支持债权人的诉求了。不过,如果在这三年期间,债权人有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比如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要求债务人还钱,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而对于那些权利受到损害已经超过二十年的债权,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再给予保护。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比如债权人因为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主张权利,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 另外,债权凭证的发放往往是在执行程序中,当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才会发放债权凭证。之后,如果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仍然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的限制。但从保障债权的角度来看,债权人还是应该及时关注自己的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主张债权,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