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变更时单位该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我所在单位最近要变更工资,听说这种情况下单位可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我不知道具体怎么计算,我很关心自己能拿到多少补偿,也想了解单位算得对不对,所以想问问工资变更时单位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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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资变更的情况下,要判断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得看工资变更是基于什么原因。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擅自变更工资,劳动者不同意并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要是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工资,且没有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等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一般是不用支付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该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具体来说,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例如,小李在某单位工作了3年零4个月,因单位单方面变更工资他不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他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5000元,那么单位应支付给他的经济补偿金就是3.5×5000 = 17500元。 另外,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比如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三倍就是9000元,若小赵月工资12000元,工作了15年,那么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月工资按9000元算,年限按12年算,即9000×12 = 10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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