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几年,现在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关系,我想知道经济补偿金是怎么算的。是按我每月的实际工资算,还是有别的标准?工作年限不同计算方式有区别吗?希望能详细了解下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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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涉及多个方面。 首先是计算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比如工作3年,那经济补偿就是3个月工资;工作8个月,就按1年算,补偿1个月工资。 接着是计算基数:经济补偿月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例如工作了5个月,这5个月工资分别是3000元、3200元、3500元、3300元、3400元,那平均工资就是(3000 + 3200 + 3500 + 3300 + 3400)÷ 5 = 3280元,这就是计算基数。 然后是月工资的最低保障: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还有月工资最高限制: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除了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代通知金”。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且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就需支付代通知金。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相关概念: 代通知金:在特定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 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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