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属于工资总额吗
最近在处理一些财务和劳动相关的事务,对经济补偿金和工资总额的关系不太清楚。想知道经济补偿金到底算不算在工资总额里,在计算工资总额时需不需要把经济补偿金加进去,在实际操作和法律规定上是怎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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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在不同角度下有不同的认定情况。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六个部分组成,经济补偿金并不在这个范围内,所以不算工资总额。 然而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职工薪酬包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也就是经济补偿金,所以在会计处理时算工资总额。 在个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也说明在个税计算上,经济补偿金是当作工资性质来处理的。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工资薪金包括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经济补偿金也属于此范畴。 相关概念: 工资总额: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职工薪酬: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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