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引诱、容留、介绍是几个罪名?

我有点搞不清法律上引诱、容留、介绍这几种行为到底算几个罪名。我在生活中听说过有人因为这些行为被处理,但不清楚法律上对它们的界定,是分别构成不同罪名,还是合在一起算一个罪名呢?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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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淫罪名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法律中,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规定在同一法律条文中,属于选择性罪名,它们既可以被看作一个整体的罪名,也可能根据具体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的情况。 首先,让我们来解释一下这几个行为的概念。引诱他人卖淫,指的是通过各种手段,如金钱诱惑、花言巧语哄骗等,让原本没有卖淫意愿的人产生卖淫的想法并付诸行动。容留他人卖淫,就是为他人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场所,这个场所可以是自己的房子、租来的房间等。介绍他人卖淫,简单来说就是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让双方能够达成交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行为人仅仅实施了引诱他人卖淫这一种行为,那就构成引诱卖淫罪;要是只实施了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就定容留卖淫罪;单纯进行介绍他人卖淫的,就以介绍卖淫罪论处。而当一个人同时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这三种行为中的两种或者全部时,也不会数罪并罚,而是按照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这一个罪名来定罪处罚,只不过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其实施行为的多少和情节的严重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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