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离婚具体需要公告几次?
我打算和另一半走公告离婚程序,但不清楚具体要公告几次。我听说公告离婚是在一方下落不明时的办法,可这公告次数我一直没搞明白,也不知道每次公告都有啥作用。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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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离婚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被法院宣告失踪后,另一方要求离婚时,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公告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当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想离婚,通过公告的方式来完成离婚程序。 在我国,公告离婚一般需要公告两次。 第一次公告是在送达法律文书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公告离婚案件中,法院需要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这个公告期限通常是三十日。公告期满后,就视为这些法律文书已经送达给了被告。 第二次公告是在判决之后。当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后,仍然需要对该判决进行公告送达。因为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签收判决书,所以同样要通过公告的方式告知被告。公告期限同样是三十日,公告期满后,即视为被告已经收到了判决书。并且,还有一个上诉期,上诉期为十五日,在上诉期内被告未上诉的,判决书才会生效。 这两次公告是公告离婚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它们保障了被告的诉讼权利,也确保了离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只有按照法律规定完成这两次公告,离婚判决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的婚姻关系才会真正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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