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几年的未休年假工资?


在仲裁时,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年限,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寻求对未享受到的带薪年假进行经济补偿的时限最多可追溯至过去的三个自然年度以内。这是因为用人单位需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在考虑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员工意愿后,通常应在同一年度内安排,最多跨一个年度安排。例如,员工2025年申请仲裁,一般可以主张2022 - 2024年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 其次,如果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将当年年假延后至次年或未来数年内休假,则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得以追回三年之内未享受的年假权益。比如员工书面同意2022年的年假放到2023年或之后休,2025年申请仲裁时,仍可主张2022 - 2024年的未休年假工资。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书面许可擅自安排年假跨年进行调剂,那么劳动者仅能追索两年之内未享受的年假权益。例如用人单位未经员工书面同意,将2022年的年假安排到2023年,员工2025年申请仲裁时,只能主张2023 - 2024年的未休年假工资。 法律依据方面,《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