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按揭的房子在离婚时会怎么判?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有按揭的房子的判决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下面从不同情况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对于有按揭的房子,如果是婚后购买,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债务则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按揭贷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有按揭的房子,如果夫妻双方能够达成协议,比如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该方继续偿还剩余按揭贷款,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那么法院会尊重双方的协议。 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如果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通常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确定房子归属时,法院会考虑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例如,如果一方有稳定的收入,能够承担后续的按揭还款,且孩子抚养权归该方,为了保障孩子的居住环境,法院可能会将房子判给该方。 对于剩余的按揭贷款,获得房子的一方需要继续承担还款责任。同时,获得房子的一方要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补偿的金额一般会根据房子的市场价值、已还贷款金额、剩余贷款金额等因素来确定。计算方式通常是先确定房子的现有价值,然后减去剩余未还的贷款,得到房子的净值。再根据双方在购房过程中的出资情况、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双方应得的份额,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且房子登记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总之,有按揭的房子在离婚时的判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公平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如果您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