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数额是多少?


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数额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双方权益且有明确法律约束的。 首先,要知道《劳动合同法》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种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时,可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里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比如,单位为你培训花了10万元,约定服务期5年,你工作2年后违约,那违约金最多不能超过尚未履行的3年所分摊的费用,也就是6万元。 另一种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除了上述两种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是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护,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设定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劳动者的合理流动。 相关概念: 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