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绩效超过多少需要交税?
我是搞科研的,最近绩效发下来,有点担心交税的事儿。不知道科研绩效超过多少金额就需要交税呢?我想弄清楚这个标准,好心里有数,也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税务问题,希望懂的人能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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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绩效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一部分,其交税规则与综合所得相关。综合所得,简单来说,就是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总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如果您的科研绩效和其他综合所得加起来,在扣除六万元以及相关扣除项目后还有余额,那么这部分余额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专项扣除,主要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则涵盖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税率方面,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具体而言,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以此类推,不同区间对应不同的税率。 举个例子,假如您一年的科研绩效是10万元,没有其他综合所得,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一共是2万元。那么您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10万 - 6万 - 2万 = 2万元,这2万元就按照3%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即2万×3% =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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