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遇到医疗事故纠纷该怎么处理?


当护士遇到医疗事故纠纷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首先是报告与调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护士在发现可能是医疗事故的情况后,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需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这样做能让医院及时掌握情况,启动内部调查程序,查明事件的来龙去脉。 然后是证据的封存和保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此外,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这些证据对于后续判断事故责任至关重要。 接着是协商与鉴定。如果双方愿意,可自行协商解决赔偿等相关事宜。若协商不成,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处理过程中,为了明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程度,可能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最后是责任承担与改进。经过鉴定,如果确定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需要按照规定对患者进行赔偿。对于负有责任的护士,医疗机构会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按照内部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分。同时,医疗机构和护士要对事故进行反思,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医疗服务流程和质量,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