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如何监管?

我想了解下,要是有罪犯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或者保外就医了,公安机关是怎么对他们进行监管的呢?我家附近就有个保外就医的人,感觉有点不安,想知道公安机关在这方面是怎么做的,保障我们的安全。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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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于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管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的重要工作。下面来详细解释不同情况下的监管方式和法律依据。


首先,对于被管制的罪犯,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会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被管制罪犯的犯罪事实、管制期限、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是否剥夺政治权利等情况。罪犯在管制期间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其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公安机关会监督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会对缓刑罪犯进行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被假释的罪犯,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会对假释罪犯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其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可能会被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最后,对于保外就医的罪犯,保外就医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掌握保外就医罪犯的身体状况以及疾病治疗等情况,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时提请决定机关收监执行: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总之,公安机关对这些特殊罪犯的监管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程序,以确保刑罚的正确执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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