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司法调查后会怎么处理?


检察院司法调查是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在司法调查结束后,检察院会根据不同的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如果调查结果显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院会作出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当检察院掌握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嫌疑人犯罪,就会把案件移交给法院,让法院来审判。 要是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几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况下,嫌疑人就不会被起诉到法院,案件通常也就到此为止了。 此外,如果是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中,调查后如果发现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存在错误,检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