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宪法有什么区别?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宪法的基本概念。《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1912年,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成立初期制定的一部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法律文件。它是为了约束袁世凯的权力,维护民主共和制度而制定的。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等根本性问题。 从制定背景来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辛亥革命成功,推翻封建帝制,建立中华民国后制定的。当时革命派为了防止袁世凯独裁,确保民主共和成果,制定了这部约法。而宪法的制定往往是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相对稳定,需要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来确立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发展方向的时候进行的。我国现行宪法是在1982年制定的,它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 在内容方面,《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它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要求。而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等内容。它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保障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从效力上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但随着袁世凯窃取革命果实,这部约法逐渐被破坏,失去了实际效力。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综上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宪法在制定背景、内容和效力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它们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