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企业被吊销后股东如何承担债权债务?


当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这意味着企业不能再像往常一样开展经营活动,但它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并不会立刻消失,在完成注销登记之前,仍然需要对其债权债务进行处理,而股东在其中也承担着相应的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常见的企业形式,在这两种形式中,股东通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有限责任”。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股东的个人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是分开的,公司的债务一般不会牵连到股东的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然而,在企业被吊销的情况下,如果股东存在一些不当行为,就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额外的责任。例如,如果股东没有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未足额出资的股东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企业被吊销后进入清算程序时,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有义务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在企业被吊销后,股东一般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存在未足额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等情况,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