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般如何承担债务?


在股份有限公司里,公司债务的承担规则是比较明确的。首先,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公司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就好比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个体”,它的所有资产都用来应对自身的债务问题。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简单来说,就是股东只需要按照自己当初承诺认购的股份数量来承担相应责任,超出这个范围,股东一般不需要额外负责。比如,股东认购了10万股,那么就以这10万股对应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有限责任,大大降低了股东的风险。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责任。比如,要是股东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也就是该出的钱没出够,这种情况下,当公司的债务无法全部清偿时,债权人可以请求这些股东在没有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是会支持的。还有,如果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即在公司成立后把自己当初作为股本缴纳的出资又偷偷抽回,那么这类股东要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份或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超出部分无需负责。 出资义务: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额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