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究竟应该怎样承担?


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需要从公司和股东两个层面来分析,具体如下: 从公司层面来看: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要用自己所拥有的所有财产来偿还债务,比如公司的厂房、设备、资金、知识产权等。这是因为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在法律上被视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从股东层面来看: 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股东最多只会损失自己投入到公司的那部分资金,而不会用自己的全部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例如,股东认购了100万股,每股1元,那么他最多承担100万元的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股东出资不实:若股东未实际出资,或是未全面履行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那么该股东需要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清偿的责任,且这种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比如,公司章程规定某股东应出资50万元,但他实际只出资了30万元,那么在公司出现债务问题时,他需要在未出资的2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 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将当初作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原则。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需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出资义务同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例如,股东投入50万元作为股本,之后又偷偷抽回30万元,当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该股东要在抽逃的3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并且能独立承担责任,有些股东滥用这一制度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将债务及相应法律责任转嫁给公司,免除自己的责任。此时应对这种行为进行法人人格否认,认为此时法人地位并不独立,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例如,股东为了逃避个人债务,故意让公司为其提供不合理的担保,导致公司承担了巨额债务,这种情况下,该股东就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