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是怎样约定管辖法院的?


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能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能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管辖法院的约定,在法律上是有相关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对于竞业限制协议而言,它本质上属于合同的一种,所以当事人也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约定管辖法院。例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来管辖。这样在出现纠纷时,双方就知道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双方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比如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专属管辖则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如果约定的管辖法院不符合这些规定,那么该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竞业限制协议纠纷中,被告住所地一般就是用人单位所在地,而合同履行地则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比如劳动者实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地点等。总之,正确约定管辖法院对于及时、有效地解决竞业限制协议纠纷非常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