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初审公告被驳回后如何进行复审?
我申请的商标在初审公告阶段被驳回了,我觉得很不合理。我不清楚接下来该怎么进行复审,复审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有时间限制吗?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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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初审公告驳回复审是指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商标局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重新审查的程序。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接下来谈谈复审流程。申请人需要在收到驳回通知的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在申请书中,要详细说明申请复审的理由,比如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成立,阐述自己商标的独特性、与他人商标不构成近似等。同时,要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商标的使用证据、宣传推广材料等,用以支持自己的复审理由。 关于需要准备的材料,一般包括复审申请书、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商标图样、能够证明商标使用情况和独特性的证据材料等。 时间限制方面非常重要。必须严格在收到驳回通知的十五日之内提交复审申请,超出这个期限,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了申请,通常会在九个月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如果当事人对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还可以在收到通知的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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