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该如何适用?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听说有刑事简易程序,想知道这个程序适用有啥条件、怎么操作。是所有案件都能用吗,适用的话流程又和普通程序有啥不同,我不太清楚这些,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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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它的设立旨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使案件能够得到快速处理。 适用刑事简易程序,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此外,对于具有特定情形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流程与普通程序有所不同。在审判组织上,简易程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而普通程序一般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庭审过程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此外,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较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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