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后如何申请将对方列为失信人员?


在法院判决后,如果想申请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员,首先要清楚启动机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院主动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另一种是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申请来推动。但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有履行能力却故意逃避或拒绝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这就是明明有钱有能力去履行判决,却故意不履行。比如有存款却不还钱给债权人。 2.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比如通过伪造假的财务记录来证明自己没钱,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暴力抵抗等。 3.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像通过虚假的诉讼把财产转移到别人名下,让法院无法执行到自己财产。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被执行人需要按照规定向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如果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就属于这种情形。 5.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法院如果对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消费令,而被执行人违反规定进行高消费等行为。 6.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如果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又不按照协议履行。 如果您要申请,一般流程如下:首先,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接着,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最后,人民法院制作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相关概念: 失信被执行人:指那些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故意不履行,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的人,会在很多方面受到限制。 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程序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的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书,并告知相关风险。 信用惩戒:是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金融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出行、招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进行限制的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