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后如何申请将对方列为失信人员?


在法院判决后,如果想申请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员,首先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申请流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这意味着,只要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就满足了被列为失信人员的条件。 申请流程方面,主要存在两种启动机制:一种是法院主动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另一种是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相关申请。一般来说,申请人申请的情况更为常见。具体步骤如下:首先,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接着,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书中会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最后,法院制作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在申请时,申请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来证明被执行人存在上述失信行为。例如,如果认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要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却不还钱的证据,像银行存款记录、房产信息等;若认为其伪造证据,要提供伪造证据的相关线索等。 总之,申请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员,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并且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这不仅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相关概念: 失信被执行人:就是那些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故意不履行,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执行的人,这类人会被列入失信名单,在很多方面受到限制。 信用惩戒: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系列限制措施,比如限制高消费、限制贷款、限制招投标等,目的是促使他们履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