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后如何申请处理失信人员?


在法院判决后,申请处理失信人员,也就是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相应的流程和规定。 首先要明确,失信被执行人,简单说就是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却故意不履行的人。这些人通过各种手段逃避责任,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启动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员的程序,有两种常见情况。一种是法院依职权主动将某一被执行人标记为失信被执行人;另一种是申请人向法院递交相关请求材料来推动此项工作。但无论哪种情况,都有一个前提,即被执行人必须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并且存在故意逃避或拒绝履行责任的行为,像刻意规避执行程序、伪造证据资料、暴力抵制执行等。相关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其中明确列举了多种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比如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等。 如果申请人要申请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员,一般要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存在符合纳入失信名单的行为。法院收到申请后,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核实。一旦查实被执行人确实存在相关行为,就会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当被执行人被列为失信人员后,其在很多方面会受到限制,例如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可能会被限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也会受到限制;还不能进行高消费等。 相关概念: 失信被执行人: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 。 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并终结执行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