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后对方不给抚养费该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后对方不给抚养费,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来保障孩子权益的。 首先说一下强制执行这个概念,简单来讲,就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执行内容,强迫不履行义务的人完成他该承担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就明确了对方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申请强制执行,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确定生效法律文书。得有经过法院判决、调解等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里面要明确规定对方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具体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二步,准备申请材料。通常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执行事项、事实与理由;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第三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一般是作出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就会受理。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步,法院执行。法院会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比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其财产等。同时,法院也可能对被申请人进行传唤、拘传,要是其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此督促被申请人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另外,《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相关概念: 强制执行: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执行内容,强迫不履行义务的人完成他该承担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经过法定程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比如法院判决、调解等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