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申请执行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法人?


在劳动争议申请执行的问题上,我们需要区分不同主体在法律上的责任。 首先来说公司。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劳动争议中,如果是公司与劳动者产生纠纷,且公司被判定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公司就是最常见的执行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当公司在劳动争议中败诉后,其名下的财产,如银行存款、房产、设备等,都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来履行相应的义务。 接着看股东。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只要按照公司章程足额缴纳了出资,那么在公司的劳动争议执行中,通常不需要股东个人来承担公司的债务。但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也就是劳动者)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比如,股东承诺出资100万,但实际只出资了50万,那么在公司财产不足以履行劳动争议赔偿时,股东可能要在未出资的50万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后是法人。这里所说的法人,通常指的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个人并不对公司的劳动争议债务承担责任。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受到限制。例如,当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限制高消费,包括不能乘坐飞机、高铁等。这并不是说法定代表人要承担公司的债务,而是一种对公司不履行义务的间接约束措施。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申请执行一般首先针对公司,如果存在股东违法出资等情况,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而法定代表人通常不直接承担债务,但可能会受到限制措施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