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项目中被拆迁房屋应该如何评估?


在旧城改造项目中,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相关内容。 首先,是评估机构的确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也就是说,被拆迁人有权利参与到评估机构的选择过程中,确保评估机构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其次,关于评估的依据和方法。评估主要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一般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市场法是参照与被拆迁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收益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未来的收益来确定其价值;成本法是按照重新建造与被拆迁房屋相同或类似的房屋所需的成本来评估;假设开发法适用于具有开发潜力的土地和房屋。 再者,评估的流程。评估机构会安排专业的评估人员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之后,评估人员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选定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计算,得出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会以评估报告的形式呈现给被拆迁人。 最后,如果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为被拆迁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总之,在旧城改造项目中,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被拆迁人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确保评估结果的公平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