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伤残如何评定?


医疗事故伤残评定是一个严谨且重要的过程,它关乎患者的权益和后续的赔偿等事宜。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评定的相关内容。 首先是评定机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接着是评定流程。第一步是提出申请,患者或其家属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规定,就会移交给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步是组成专家鉴定组。医学会会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三步是鉴定过程。专家鉴定组会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四步是得出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关于评定标准,我国有《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该标准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十二等,其中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比如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为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为二级医疗事故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