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般物权期待权的要件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物权的事务时,听说了物权期待权这个概念。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一般物权期待权的要件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我很关心这些要件对我处理物权事务会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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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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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期待权是指在取得物权的过程中,虽然还没有实际获得物权,但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从而对物权产生了一种期待的权利。这种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保护。 关于一般物权期待权的要件,我国虽然没有一部法律明确统一地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例,在不动产领域的物权期待权保护中,一般有以下几个重要要件。 第一个要件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这意味着买卖双方要在法院对不动产采取查封措施之前,就已经签订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合同。合同要体现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比如说甲和乙在法院查封房屋之前,就签订了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就满足了这个要件。 第二个要件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合法占有就是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实际控制该不动产。比如购房者已经拿到了房屋钥匙,实际入住了房屋,这就属于合法占有。 第三个要件是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也就是说购房者要么已经把买房的钱全部付清,要么付了一部分,并且愿意按照法院的要求处理剩下的款项。 第四个要件是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如果因为购房者自己的原因,比如故意拖延不去办理过户手续,那就不符合这个要件。只有当不是因为购房者自身的问题导致没有办理过户时,才有可能构成物权期待权。 这些要件综合起来,目的是平衡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护那些已经为取得物权付出一定努力,但由于某些合理原因还未完全获得物权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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