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的权利如何取得?
我不太清楚用益物权到底是怎么取得的。我有一些不动产方面的事务在处理,涉及到用益物权相关,很想知道通过什么方式可以合法取得用益物权,取得的条件和规定是怎样的,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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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简单来说,就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用益物权,又可以细分为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创设取得是指所有人为他人创设用益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通常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来设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取得则是指用益物权人将其用益物权让与他人,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这也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用益物权,主要是指因继承等原因取得用益物权。当用益物权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继承该用益物权。这种取得方式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如果用益物权属于可以继承的财产范围,继承人就可以依法取得该用益物权。 总之,用益物权的取得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同的取得方式有不同的条件和要求。无论是通过法律行为还是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用益物权,都应当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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